上海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009-05-11 11:34:10]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上海市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建设,促进上海服务外包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增强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竞争力,根据《关于促进上海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6]26号),制定本法。

第二条 认定原则
      上海市优先支持承接高端,主营离岸,国际认证级别高的服务外包企业,或著名服务外包跨国公司总部及发包企业,兼顾各专业领域。

第三条 认定机构
      上海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机构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设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审核小组,负责上海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的日常审核工作。

第四条 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依法在沪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已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fwwb.gov.cn)及“软件出口与服务外包合同登记管理系统”(网址:http://fwwb.fwmys.mofcom.gov.cn/qiyc)进行服务外包企业注册登记和合同登记。

      (二)认定指标:
      1、从业人数

      2、人员构成

      3、服务外包业务收入

      4、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及占比

      5、人均服务外包收入

      6、税收贡献

      7、服务外包收入增长速度

      8、通过认证情况

      9、在上海设立的总部情况

      10、业务类别

      综合上述指标进行评定。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凡需申请认定服务外包重点企业的企业,到上海投资促进平台(www.investment.gov.cn)或上海服务外包网(www.sh-outsourcing.cn)、上海软件对外贸易联盟网(http://www.sobus.com.cn)下载并填写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编制的《上海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申请表》,向所在区(县)外经委或所在示范区及专业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申请材料。

      (二)初审。所在区(县)外经委或所在示范区及专业园区对申报的企业进行初审。

      (三)复核。上海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审核小组组织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复核。

      (四)批准。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批准,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六条  申请材料
      符合办法规定的企业申请认定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必须提供由法人盖章、法人代表签字的下列有关资料:
      1、《上海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上年度审计报告;

      4、上年度企业服务外包业务及收入统计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如与客户签署的主要协议或合同、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外汇核销单或银行收汇证明等复印件);

      5、企业员工数及人员结构说明;

      6、所属期相关税单、所属期连续的相关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7、近三个年度企业无违法行为法人承诺书;

       8、国际认证证书及相关资质、荣誉证书复印件等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享受政策
      经认定的上海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优先享受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支持服务外包发展配套政策。

第八条 复审
      对经认定的上海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上海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资格。

第九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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