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浦东新区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上海服务外包发展若干意见》(沪府发〔2006〕26号)文件精神,通过政策有效引导、扶持浦东新区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外包企业认定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可依照国家、上海和浦东新区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第四条 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浦东新区科技委员会、浦东新区财政局、浦东新区税务局、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浦东新区服务外包企业认定工作,同时委托中国服务外包研究中心建立专家组,按本暂行办法组织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五条 服务外包企业的定义: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将非核心的信息技术或业务流程外包给企业外部专业服务提供商来完成,以转移风险、减少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在承接过程中专业服务提供商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规模效应,来降低成本、获得技术和能力。这些企业一般都称为服务外包企业。若离岸外包收入占服务外包总收入的70%以上,又称离岸类服务外包企业。
第六条 服务外包企业范围 一般分为“信息技术服务外包(ITO)”、“业务流程服务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三大类。
1、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类企业(ITO)
(1)信息系统操作服务:包括银行数据、信用卡数据、各类保险数据、保险理赔数据、医疗/体检数据、税务数据、法律数据等数据(包括信息)的处理及整合;承接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管理、桌面管理、应用程序开发与维护服务;
(2)信息系统应用服务:包括信息工程及流程设计、管理信息系统服务、远程维护等;
(3)基础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承接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或整理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包括:
① 软件研发
行业应用软件的研发:对用于企业管理、生产管理、供应链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CAD)、教育、人力资源、海关管理、物流、地理信息管理等行业的软件研发;
嵌入式软件的研发:对嵌入在设备内部并控制设备行为的专用软件的研发;
客户定制软件的研发:根据客户要求定制开发软件系统;
软件技术服务:软件咨询、维护、培训、调试等技术性服务。
② 创意设计研发服务
动漫设计:动画卡通设计制作;
游戏设计:网络在线游戏和各种游戏软件产品的开发与传播及周边产品设计开发制作。
③ 信息技术研发
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技术支持服务等;
系统集成:用于电子政务、企业管理、金融、保险、商业、医院、交通等方面的系统集成;
提供电子商务平台:为电子贸易服务提供信息平台等;
测试平台:为集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2、业务流程服务外包类企业(BPO)
(1)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① 人力资源服务
工资与税收管理业务:跟踪和管理员工时间、出勤记录、扣税计算、填写缴税表格、电子转账;
医疗与福利管理业务:跟踪和管理员工医疗保险、预定义福利、预定义捐献、养老金/退休金相关的活动,包括捐款的会计处理、电子转账、打印和分发相关文件;
其他业务:养老金与退休金管理、员工与经理自服务交付服务、员工沟通设计与管理、支持人力资源/员工门户相关的服务。
② 财务会计服务
交易管理业务:包括应付账款、应收账款、信用与催收、发票;
财务管理业务:包括投资、融资、财务与绩效分析及报表、资本计划、预算编制和预测;
一般会计业务: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总账、账户合并、银行关系、管理会计、财务年报准备、项目会计、库存会计;
资金与风险管理业务:包括现金管理与计划、银行账户合并、债券、保险、外汇兑换、内部审计、合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战略;
税收管理业务:包括税收计划、税收文件、税收处理。
③ 设备运营与管理服务
包括工作间规划、工作间合并与维护、工作规范、安装及空间管理、房地产购入和卖出、办公设备的安装与维护、维护与运营管理、长期的和年度的设施计划、设施财务预测。
④ 培训服务
包括学习内容的制定,交付和管理内容所需的信息基础设施,开发、配置、管理、执行、支持一个教育解决方案所需的专业服务。
(2)企业业务运作服务
① 客户服务
客户分析业务: 包括分析/数据挖掘服务、数据准备与强化、促销活动管理/执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数据仓库开发、客户数据集成服务、客户数据分析服务;
客户服务业务: 包括处理开票请求、账户维护、服务分派、时间安排、一般信息;
履行订单业务: 包括由前台客户交互中心服务和实时订单管理、自动化支付处理、后台物流及返还物流组成,为履行产品订单提供支持,还包括库存、运输和仓库管理;
技术支持业务: 指为软件、系统及其他消费者产品或设备提供支持。技术支持外包供应商代表独立软件供应商(ISV)或原始设备制造商(OEM),接受用户打来的电话,负责解决用户的问题。包括电话支持,维护一个自支持的网站; 分派服务技术员;将部分重要电话转给ISV或OEM。
② 一般设计研发服务
包括研发,产品设计、开发与测试,项目管理,设计流程管理,设计文档管理,设计分析、资本维护与管理。
③ 销售/营销服务
包括品牌管理、广告活动管理、连续性项目、顾客价值分析、需求生成、数据库开发与分析、顾客名单回扣、顾客名单管理、忠诚度项目、市场细分与建模、产品/服务试销等。
(3)物流、供应链管理服务
① 物流服务
订单管理业务:需要成熟的软件对顾客订单在供应链中移动时进行转化、路由(网络功能共享)和管理:包括订单获取、格式化数据、订单路由、订单确认、交易处理(借记卡或贷记卡处理与授权);
退货管理业务:包括处理产品回收,被退回产品的合适服务、包装和会计处理;
运输管理业务:包括运输的采购、计划、优化和执行。如:和核心运输者进行合同谈判,建立行程安排指导,管理运输者合同,计划订单/交货的最优出货,优化出货,跟踪运输中的货物,审计和支付处理,运输者绩效监控,出货后的交货确认;
仓库、库存和订单履行管理业务:库存管理涉及到监控库存水平、根据需要补货、将完成的产品送到合适的地点,包括采购订单管理、发票生成、提货/包装/出货服务等。
② 采购服务
战略寻购业务:根据对企业外部支出的理解制定采购产品与服务的整体战略、执行RFP/RFQ流程(向外发放招标文件)和供应商谈判价格与订合同;
支出管理业务:支出监控与分析、支出计划与支付、购买者管理;
类别管理业务:管理各类支出的合同控制采购,保证公司遵守这些合同,监控供应商的表现,解决供应商出现的任何问题、给出各个支出类别的常规报告;
采购流程管理业务:管理订单与发票、执行订单、管理支付流程、管理购买者的问题和疑虑、整合采购子流程。
3、知识流程外包类企业
(1)知识产权研究业务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研究,发展规划、法规政策、重大项目研究,国内外专利申请分析研究,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文档工作;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专利代理业务,专利文献检索以及有关专利的业务咨询等。
(2)股票、金融和保险研究业务
银行的客户发展策略、金融风险防范、股票市场信息分析、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等研究以及银行和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委托管理、企业委托上市,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编制与分析、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及监管、企业审计、资产评估、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和关联交易等业务的委托研究、委托期货交易、企业资本结构优化等研究。
(3)数据整合、管理和分析业务
委托建立企业数据中心(基础数据平台)、客户数据中心的整合,企业数据模型等研究分析和管理服务,委托制订企业数据规划,将分散在不同系统中的数据转化为可访问的、精确的、能够为企业所利用的信息资产,满足企业对综合业务分析、财务管理分析、风险管理分析等工作的需要。
(4)医药和生物科技研发业务
在新药研发过程中为客户提供CRO(合同研发外包)、CMO(合同加工外包)、信息咨询、数据存储和处理、国际申报等全程服务和支持。其中CRO包括:药物发现、药物非临床研究及药物临床研究服务、医疗器械测试及其它相关合同研发服务;CMO仅限于基于研究目的的研发生产服务,包括新型药物中间体、高效能原料药、生物制剂及组织产品的生产、测试及其相关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申请材料
第七条 认定条件
1、基本条件
(1)在浦东新区内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
(2)企业成立一年以上,拥有健全有效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3)在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业务稳定增长;
(4)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应涉及第二条中的某一种或多种服务;
(5)企业中员工均应具有高中专以上学历。
(6)企业的服务外包收入占主营业务的70%以上。
2、从事信息技术服务外包(ITO)的企业认定条件
(1)通过软件企业认定;
(2)从业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上,其中软件开发人员要达到70%以上,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数占研发人员总数的80%以上。
(3)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设备和经营场所,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4)有稳定的客户,并签署三年及以上的中长期合作协议,服务外包年销售总收入不低于15万美元(或100万元人民币)。
3、从事业务流程外包(BPO)的企业认定条件
(1) 企业员工人数在60人以上,其中软件开发人员达到50%以上,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数占研发人员总数的50%以上。
(2)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设备和经营场所,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
(3)有稳定的客户,并签署三年及以上的中长期合作协议,服务外包年销售收入合计不低于30万美元(或200万元人民币)。
4、从事知识流程外包(KPO)的企业认定条件
(1)企业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上,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占员工总数80%以上,硕士以上学历的人数占研发人员总数的50%以上。
(2)具有专业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占研发人员总数的70%以上。
(3)企业服务外包合计收入不低于15万美元(或100万人民币)
第八条 申报浦东新区服务外包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浦东新区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申报表》(可在浦东新区服务外包网www.pudong.gov.cn/fwwb或中国服务外包研究网下载)。
2、企业简介、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服务外包业务及收入统计表、相关证明材料(如与客户签署的协议或合同、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收汇证明等复印件)。
5、企业拥有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或软件产品评测报告等复印件。
6、企业获得各种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如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和CMMⅠ/Ⅱ等认证证书)。
7、企业研发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毕业学校、学历),并加盖人事章或公章。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由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浦东新区科技委员会、浦东新区财税局、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成“上海市浦东新区服务外包企业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浦东新区服务外包企业认定(复审)工作。
第十条 认定领导小组下设“浦东新区服务外包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浦东新区经委(上海市服务外包研究中心),负责日常认定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浦东新区内的服务外包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受理浦东新区企业提出的服务外包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服务外包企业认定(复审)审查。
2、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3、负责浦东新区服务外包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根据经认定领导小组审定的专家条件和要求,选择参与服务外包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输入专家库,报认定领导小组备案。
4、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作出相关处理意见报认定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5、建立并管理“浦东新区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6、负责组织浦东新区服务外包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适宜。
第五章 申请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浦东新区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1、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2、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自行选择符合下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纪录;
(2)机构中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服务外包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符合资质的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在企业申报时一并附上。
3、审查认定
(1)经认定办公室审查确定企业递交的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受理证明(一份原件,其余五份需盖有“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的企业公章)。
(2)认定办公室将企业的申请材料按技术分类,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盖有“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的材料分发专家进行评价。
(3)专家按照独立、公正原则进行评价,填写《服务外包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见附件二),按要求规定时间内交认定办公室。
(4)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拟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名单,报请认定领导小组审定。
4、公示与公告
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在“浦东新区政府网www.pudong.gov.cn/fwwb或中国服务外包研究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确实的,取消服务外包企业资格。
公示无异议的,在上述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办法统一印制的“浦东新区服务外包企业证书”(加盖浦东新区服务外包认定办公室印章)和`“浦东新区服务外包企业”铜牌。
第六章 复审及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服务外包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所在年度起,应每年复审一次。企业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服务外包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服务外包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一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一个会计年度服务外包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3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认定办法》第十条4款进行公示与公告,并由认定办公室换发新一年的“服务外包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一个年度。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 服务外包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理办公室报告;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自当年起终止其服务外包企业资格;需要重新申请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服务外包企业更名的,由认定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公告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五条 企业取得服务外包企业资格后,应依照《认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经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向认定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明,经认定办公室核实后,在有关网站(浦东新区服务外包网或中国服务外包网)上公布其名单。
第七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已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服务外包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参与服务外包企业认定(复审)工作的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复审)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服务外包企业认定(复审)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3年内不得从事认定相关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