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若干意见
[2009-05-15 09:53:00]

沪人社就(2009)13号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7类人员:1)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2)零就业家庭成员;3)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4)连续享受低保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5)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6)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就业的人员;7)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2、补贴标准: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吸纳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可享受一次性补贴,失业人员10000元/人年,协保、农富、一次性缴纳社保费满15年的征地人员5000元/人年。
      3、执行起始日:2009年3月1日。补贴期限:最长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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