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就发(2009)16号
困难企业: 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
1)受金融危机冲击较大,生产、经营出现阶段性暂时困难的
2)企业经与工会组织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提出稳定就业岗位或减薪的计划和措施,并予以实施的。实施减薪措施后,企业员工近3个月内平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1646元);
3)吸纳就业人员较多,并且不裁员、少减员的;
4)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节能环保要求的;
5)参加本市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帮扶政策:
1) 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 采取缩短工时、轮班工作、组织培训等措施;3) 在09年内缓缴医疗、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 一般缓缴3个月,最长为6个月。
特殊困难企业:同时符合以下3项条件的中小企业—
1)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2)2008年末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在50人以上,并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承诺不批量裁员,2009年末参保人数比2008年末减少不超过5%;
3)近期生产经营暂时发生严重困难,资金周转困难,暂时发生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保费,但有望恢复的。
帮扶政策:1)社保费补贴: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40%(目前城保334元/月,镇保174元/月)2)岗位补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目前为384元/月)
备注:
1)同一企业只能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费补贴或缓缴社保费三项政策中的一项;
2)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特殊困难企业”,其完全停工的相关员工收入不低于500元/月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