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
[2009-05-15 09:57:51]
沪人社关发(2009)3号
受理范围:市劳动局——
1)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以及注册资金一千万美元(或者相当于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
2)在沪中央直属企业。
浦东新区劳动局——除2)外的企业。
申请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全体职工签章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证明材料。2)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的个人资料;3)企业制定的书面裁员方案4)企业裁员人员情况报告表。
备注:用人单位向工会或职工方说明情况到报告送达劳动部门应不少于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