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9-05-15 10:02:00]

      沪府发〔2009〕1号
      实施《上海市2009—2011年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
目标:实现“6532”工作目标,即实施创业教育和培训6万人,建立创业园区和孵化基地50个,帮助成功创业3万人,带动就业20万人。

重点:鼓励和支持青年及大学生群体自主创业;积极扶持和发展创立在18个月以内(以下称“初创期”)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组织。
小额贷款担保:创业后三年以内的创业组织,担保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其中10万元以下的贷款项目,免予个人担保。

      免收费:本市失业、协保、农富、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补贴:初创期创业组织除可享受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创业园区房租补贴等政策扶持外,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对在创业园区外自行解决经营场所的,可根据其吸纳就业情况给予经营场所房租补贴。补贴最长不超过18个月,以创业组织当年实际支付租金为限,且人均房租补贴不超过2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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