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重大项目配套资金操作细则(2008年10月17日发布)
[2009-05-12 14:31:32]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
科技重大项目配套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提高浦东新区的科技研究水平,培育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新区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重大项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设立科技重大项目配套资金,根据《浦东新区促进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资助对象
      注册在浦东新区,属于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配套范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16个重大科技专项、“863”、“973”、“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项目。

第三条  资助形式及额度
      本专项资金为无偿资助。
      配套资助额度为浦东单位承担项目经费总额的10%,且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单位同时最多执行2个配套项目。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受理单位和受理时间
      本专项资金实行一门式网上受理(www.techpudong.gov.cnwww.pudong.gov.cn),受理咨询窗口设在浦东新区市民中心(合欢路2号10号窗口),常年受理,集中报批。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资金匹配资助,按以下次序装订成册上报申请资料(一式四份):
      (一)浦东新区配套资金申请表;
      (二)国家有关部门项目批文;
      (三)项目收款凭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项目课题(计划)任务书。

第六条  审批
      新区科委负责项目的审批。经批准的资助项目,由新区科委与项目申请单位签订项目相关合同。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资金管理
      (一)资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设帐核算。
      (二)资助资金一般分两次拨款。首期60%的款项在国家和市立项后拨付,验收合格后再拨余款。

第八条  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单位参加上海市或国家有关部委组织项目验收前,应及时报告浦东科委,并在验收会前上报相应的验收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应用解释和实施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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