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2009-05-11 19:26:37]
1、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对软件企业出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