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浦府〔2005〕293号)
[2009-05-11 19:33:32]


      1、  对新引进的生物医药、光仪电、集成电路、软件产品、新材料、新能源等生产企业,经认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对其中重点生产企业,经认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2、  对新认定的独立核算的研发机构,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对新引进的国家级、市级及新区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经批准后,酌情给予80-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 

      3、  对新区软件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软件类企业发生的产品测试、登记、认定等费用,可申请新区软件产业资助资金; 

      4、  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对其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5、  对新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和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享受相关政策后,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一年给予50%补贴。 

      6、  对新认定的新产品,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

      7、  对新引进的光仪电、集成电路、软件产品、高精装备等专业设计企业,经认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8、  对新引进的采用先进技术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专业外包企业,经认定,其相关业务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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