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陆家嘴功能区“十一五”期间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2009-05-11 19:36:41]

在积极落实国家、上海市和浦东新区“十一五”期间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政策的基础上,为促进陆家嘴软件业的进一步发展,提升产业能级,完善产业配套,特制定本办法。

一、 提升产业能级

      1、 对于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或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软件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两年给予50%补贴。

      2、 鼓励软件企业实行同类兼并重组,对兼并重组非关联企业后的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增量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两年给予50%补贴。

      3、 鼓励软件企业做大做强,对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增量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两年给予50%补贴。

      4、 对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2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给予三年30—60万元的房租补贴。

      5、 鼓励软件企业扩大产业规模,凡增资扩股比例达到20%,增资金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增量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两年给予50%补贴。

      6、 加强产业基地建设,在陆家嘴软件园规划范围内积极鼓励“腾笼换鸟”,以加快区域改造和基地扩容。对于从事软件园建设的开发公司根据软件园形成的功能区域地方财力给予补贴。

二、 聚集软件外包

      对软件外包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软件企业,参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园区的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三、 强化人才政策

      对软件类企业中年收入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个人所得中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的补贴,“十一五”期间每人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对上述人员个人所得中的股权、期权、知识产权成果所得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四、 附则

      1、 本办法中的软件企业特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陆家嘴软件园区内的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企业从认定之日起即可申请享受本政策。

      2、 本办法实施中如遇国家、上海市或浦东新区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对既适用于上级财税机关的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对象,企业可优先享受上级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申请。

      3、 对本办法中第四款第1条参照《张江高科技园区激励自主创新人才发展的暂行办法》执行。

      4、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照享受本实施办法中的优惠政策。

      5、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十一五”期间有效,由陆家嘴功能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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